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乙○○右因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准予撤銷羈押。
乙○○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執行強制戒治中,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月一日甲○博甲九二戒執二七五二字第七三九六七號函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乙份附卷可稽。是以被告原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應予撤銷羈押。另被告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因其羈押經本裁定撤銷後已失所附麗,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古秋菊
法官崔玲琦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