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一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涉犯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