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4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鍠榮企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