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1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正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正宏曾2次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第2次經本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1254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
詎猶未悔改,復於民國101年6月17日16時前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2租屋處內,飲用米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往臺中港路之統聯客運車站行駛。嗣於101年6月17日16時許,行經臺中市○○區○○區○路○○○區○○路之交岔路口時,因酒精發生作用致其不能安全駕駛,遂連人帶車摔倒於道路中。經送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急救,並由醫院抽取血液檢測,結果發現其血液酒精濃度達257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2毫克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尤正宏業於101年11月29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