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路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87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代表人 沈國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間違反公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又原告是否訴訟能力(例如有無獨立之預算財產、編制、代表人等),請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並應提出代表人為何人之證明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