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漁業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59號原告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淵智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 陳志清 (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漁業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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