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小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小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小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1罪,均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
5至8、12至13、18至1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3至4、9至11、14至17、20至21號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104年5月7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104年5月7日受刑人聲請書
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23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號。本件被告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21罪,而其所犯之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1至21之備註欄所示,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21罪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年1月),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如附表編號1至4、7至10、18至21所示之罪均係施用毒品罪,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係持有毒品罪,如附表編號5至6、12至17所示之罪均係竊盜罪,上開同性質犯罪之各罪相距期間、次數,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4月30日晚間6│103年07月09日│103年04月30日│││時45分許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041、2941號│字第2041、2941號│字第2041、294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590│103年度審訴字第1590│103年度審訴字第1590││事實審││、1875號│、1875號│、1875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01日│103年12月01日│103年12月0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590│103年度審訴字第1590│103年度審訴字第1590││判決││、1875號│、1875號│、1875號││├────┼──────────┼──────────┼──────────┤││判決│103年12月21日│103年12月21日│103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7月09日晚間8│103年06月17日│103年08月11日│││時25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041、2941號│第19977、21268號│第19977、2126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590│103年度審易字第2258│103年度審易字第2258││事實審││、1875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01日│103年12月01日│103年12月0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590│103年度審易字第2258│103年度審易字第2258││判決││、1875號│號│號││├────┼──────────┼──────────┼──────────┤││判決│103年12月21日│103年12月18日(原聲│103年12月18日(原聲│││確定日期││請書誤載為28日應予更│請書誤載為28日應予更│││││正)│正)│├───┴────┼──────────┼──────────┼──────────┤││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編號5至6已定應執行│編號5至6已定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8月11日10時32│103年08月26日│103年08月11日10時32│││分採尿時許回溯72小時││分採尿時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482、3632號│字第3482、3632號│字第3482、363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259│103年度審訴字第2259│103年度審訴字第225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1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259│103年度審訴字第2259│103年度審訴字第2259││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01月06日│104年01月06日│104年01月06日│││確定日期││││├───┴────┼──────────┼──────────┼──────────┤││編號7至8已定應執行│編號7至8已定應執行│編號9至11已定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7月.│││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8月27日(原聲│103年08月27日│103年06月14日│││請書誤載為26日應予更│││││正)中午12時1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482、3632號│字第3482、3632號│第22374、25556、27│││││50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259│103年度審訴字第2259│103年度易字第822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15日│104年01月1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259│103年度審訴字第2259│103年度易字第822號││判決││號│號│││├────┼──────────┼──────────┼──────────┤││判決│104年01月06日│104年01月06日│104年02月03日│││確定日期││││├───┴────┼──────────┼──────────┼──────────┤││編號9至11已定應執行│編號9至11已定應執行│編號12至13已定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1年1月,如│有期徒刑1年1月,如│有期徒刑1年5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00元折算一日。││└────────┴──────────┴──────────┴──────────┘┌────────┬──────────┬──────────┬──────────┐│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10月19日│103年08月22日│103年09月02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22374、25556、27│第22374、25556、27│第22374、25556、27││年度案號│507號│507號│50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22號│103年度易字第822號│103年度易字第8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1月12日│104年01月12日│104年01月1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22號│103年度易字第822號│103年度易字第822號││判決││││││├────┼──────────┼──────────┼──────────┤││判決│104年02月03日│104年02月03日│104年02月03日│││確定日期││││├───┴────┼──────────┼──────────┼──────────┤││編號12至13已定應執行│編號14至17已定應執行│編號14至17已定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如│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00元折算一日。│└────────┴──────────┴──────────┴──────────┘┌────────┬──────────┬──────────┬──────────┐│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9月.│││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9月15日│103年9月11日│103年09月20日下午1│││││時25分許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之某時│├────────┼──────────┼──────────┼──────────┤││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第22374、25556、27│第22374、25556、27│字第4220、4229號││年度案號│507號│50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103年度審訴字第2387│││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22號│103年度易字第822號│號、104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87號││├────┼──────────┼──────────┼──────────┤││判決日期│104年01月12日│104年01月12日│104年02月1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387│││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22號│103年度易字第822號│號、104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87號││├────┼──────────┼──────────┼──────────┤││判決│104年02月03日│104年02月03日│104年03月08日│││確定日期││││├───┴────┼──────────┼──────────┼──────────┤││編號14至17已定應執行│編號14至17已定應執行│編號18至19已定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1年6月,如│有期徒刑1年6月,如│有期徒刑1年3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00元折算一日。││└────────┴──────────┴──────────┴──────────┘┌────────┬──────────┬──────────┬──────────┐│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103年09月20日下午1│││犯罪日期│103年10月18日│時25分許採尿時起回溯│103年10月18日││││96小時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220、4229號│字第4220、4229號│字第4220、422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103年度審訴字第2387│103年度審訴字第2387│103年度審訴字第2387│││案號│號、104年度審訴字第│號、104年度審訴字第│號、104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87號│187號│187號││├────┼──────────┼──────────┼──────────┤││判決日期│104年02月12日│104年02月12日│104年02月1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387│103年度審訴字第2387│103年度審訴字第2387│││案號│號、104年度審訴字第│號、104年度審訴字第│號、104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87號│187號│187號││├────┼──────────┼──────────┼──────────┤││判決│104年03月08日│104年03月08日│104年03月08日│││確定日期││││├───┴────┼──────────┼──────────┼──────────┤││編號18至19已定應執行│編號20至21已定應執行│編號20至21已定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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