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8號聲請人平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清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貞雁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權人平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公司登記事
項表。(本院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示登記資料查無債權人公司之登記資料,有查明之必要)㈡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