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33號原告 顧翔
盧順東 余建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伃筠 律師被告 劉建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計算式:(原告顧翔部分:5,600,000元)+(原告盧順東部分:2,400,000元)+(原告余建宏部分:2,000,000元)=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