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宏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宏因強盜、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8
921號函暨所附同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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