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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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24號原告 裘兆煌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告 裘兆渝 訴訟代理人 裘鎮寧 被告 裘兆琳 被告 裘兆櫻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被告 裘鎮宇 被告 裘涵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