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 高文豹 送達代收人 吳主龍 相對人 陳信任 相對人 楊駿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所為之106年度抗字第7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土地)編號002欄位「抵押權設定範圍」中,關於「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2820分之26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法官楊碧惠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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