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2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2766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泓浚企業有限公司、 許龍海 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泓浚企業有限公司、許龍海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務人許龍海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許龍海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許龍海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