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劉耀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傑 等二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40元。
二、委任 鄔玲美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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