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 劉三郎
蔡宜恩蔡桂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招領逾期及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通知函(以上均為影本)、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查,本件聲請人寄送予相對人之通知函雖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惟經本院函請轄區警局查訪居住情形結果,相對人未居住所設戶籍址,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之回函在卷可稽,應可認相對人現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是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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