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5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坤宗 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改分為簡易案件(原案號:102年度苗小字第497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