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慧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慧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慧明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55號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上訴本院以86年度上重訴字第94號上訴駁回。又販賣毒品罪並經最高法院89年台非字第3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施用毒品罪有期徒刑2年10月、吸用麻藥罪有期徒刑1年2月)。又販賣毒品罪並經最高法院89年台非字第102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另並經89年台非字第328號判處販賣毒品罪無期徒刑確定。於87年3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