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勝國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2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罪,經原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4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而該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前開規定,被告對於本件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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