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倩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倩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倩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24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5月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2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