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仲連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仲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仲連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10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簡仲連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於101年7月10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年10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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