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潔(原名陳昭如)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潔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0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54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81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15日入監執行,法務部於102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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