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士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士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士漢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交上易字第9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