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玲鈺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玲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玲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上訴至本院,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101年4月17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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