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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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聲再字第1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賴遠強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59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95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5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