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秀珠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 律師被告 張家誠 被告 鄒嘉浩 被告 蔡浩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5號、106年度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翁熒雪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