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海商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海商字第22號原告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再興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王朝正 律師複代理人 方意欣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被告ValourOffshoreMarineServicesPteLtd法定代理人JacksonKuo被告ThihaToe住53,KakiBukitPlace,Singapore4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
劉至芳 律師受告知人山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振聲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郭峻豪 律師 江采綸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船舶發生碰撞經過,比對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所提供之航跡圖,有些許不同,為確認系爭碰撞事件發生經過,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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