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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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乙○○ 原住台北市○○區○○路○○○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8行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三千七百
五十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四千
三百五十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壹、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