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國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具保人 葉羅雪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37號等),具保人於偵查中為被告具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羅雪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國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葉羅雪秀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葉國任釋放,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份在卷可稽(見100年度偵字第2637號卷第228頁),被告葉國任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回證、刑事報到單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85、186、192頁),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葉國任到庭亦無著,有審理筆錄、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足佐(見本院卷二第110至111頁、第138頁、第139頁),被告葉國任另案業遭通緝,惟至今仍未到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可參(見本院卷二第79頁、第140頁),是被告葉國任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川富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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