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彥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彥君因重利等伍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沈彥君因重利等5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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