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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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45號上訴人 張章龍 上訴人 伍國基 上列當事人與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977,67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8,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