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564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羅慧雯 被告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啟 和被告丁啟和
朱清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零參拾伍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7月8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應付帳款融資、信用狀、短期貸款、信用狀項下融資等,遽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額度支用申請書、還款明細表及資金成本查詢單等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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