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25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黃照峯 律師複代理人 蔡興諺 被告 溫仁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曾擔任訴外人 溫達光 向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惟訴外人溫達光僅部分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分配表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