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8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鄭偉婷 債務人 吳春美 債務人 鄭來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偉婷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吳春美、鄭來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2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5年07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0,89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0,897元│105年6月1日起至清│2.62%│105年7月2日起至清│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償日止││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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