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05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葉俊榮 被告 許文龍
傅崑萁 鄧子榆 田智宣 林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年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