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344號上訴人 陳自在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上訴人 陳秋釵 被上訴人 許庭瑋 (即 許富江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許志順 (即許富江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許秀琴 (即許富江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許秀蜜 (即許富江之承受訴訟人)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梅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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