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1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鈴香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1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