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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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執行刑等語。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