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77號上訴人甲○○
3樓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萬八千二百三十元,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