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81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綠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克難 、 林坤輝 、 凃全元 、 洪太平 、何信泳、 張再添 因105年度勞訴字第81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0,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