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4年10月18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8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