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嘉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嘉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嘉旭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0年6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3年3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