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71號聲請人 郭金治 相對人 賴芳梅 關係人 賴杏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賴芳梅(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郭金治(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賴芳梅之監護人。
指定賴杏秋(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賴芳梅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母親,相對人自民國00年出生後即因腦膜炎發燒過度,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賴杏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各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之姓名、現在何處,相對人均無回答(聲請人表示相對人不會說話),詢問「是否為賴芳梅?及在場是否為母親?」,請相對人點頭搖頭,相對人均無反應(相對人可自行走動,但低頭沒有說話),並斟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周士雍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幼時罹患腦膜炎,留下後遺症,造成極重度智能不足、無法言語對問話無反應,不會叫爸媽,不識字,無主動表達之能力,會用湯匙自己進食,會自行如廁,但洗澡、穿衣及一般生活事務之處理均需他人幫忙,故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3年5月13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賴芳梅之母親,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賴芳梅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賴芳梅未婚,與聲請人同住一處,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賴芳梅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賴芳梅之監護人;又關係人賴杏秋係受監護宣告人賴芳梅之胞姐,並經其到場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