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 王建能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新臺幣9,500元之證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父親 王英俊 、母親 李杏金 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該等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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