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46號上訴人 馬展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萬6975元,應徵裁判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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