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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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交通部航港局法定代理人 葉協隆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被告 李麗寶 (即 林紘一 之繼承人)
林家輝 (即林紘一之繼承人)
林家民 (即林紘一之繼承人)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即林紘一之繼承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複代理人 孫皓倫 被告 許銘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六行中關「...十七點零二平方方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十七點零二平方公尺..」;第三項第四行及第五行中關於「...編號C1、C2、C3、C4、C5、C
6、C7、C8、C9、C10、C10、C13...」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C1、C2、C3、C4、C5、C6、C7、C8、C9、C10、C12、C1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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