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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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55號上訴人 周阿甜 被上訴人 吳健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45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38,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王金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