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聖乾具保人賴登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登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登疄因受刑人何聖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戶籍地、居所地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0年2月22日下午2時許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督同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此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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