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氏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氏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氏美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10年3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該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96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數違反森林法案件,分別經①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4月26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判決駁回上訴;②本院於「107年5月24日」以105年度訴字第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③本院於「107年
6月28日」以106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均確定後,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0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受刑人於106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103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註記: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65日﹝112.7.17-113.7.15﹞)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國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