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原告 施沁宏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扶助律師)被告正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盛富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 律師被告聖揚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春華 被告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被告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鈺府 律師
李明海 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 陳俊愷 律師被告 詹益抿 訴訟代理人梁鈺府律師
李明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法官簽名欄漏未記載者,應更正為「審判長林世民、法官鄭舜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林世民
法官鄭舜元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