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甲○○
            2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執字第8676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7
年度重簡字第278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系爭本票已罹於時效,並已對相對人向本院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
8676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7度重簡字第2781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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